年儿童节,李女士带孩子参加竹筏漂流活动时膝盖受伤,认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朝阳法院。9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认定李女士承担70%责任,组织方承担30%责任。
参加亲子游受伤起诉索赔20余万
李女士诉称,年6月3日,其交纳元活动费带孩子参加由北京某体育公司组织的“六一亲子游活动”,参加漂流活动时不慎从竹筏上滑入水中受伤,事后经诊断为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
李女士认为,北京某体育公司作为整个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庭审时,组织方代理人表示,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李女士无视组织者提示和岸边置立的“禁止下河”警示牌,擅自下水与他人嬉戏打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显示,李女士右膝关节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均有过错法院判组织者负三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报名参加风险较大的水上项目,且在漂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某体育公司未及时发现李女士落水,亦未在其落水后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该公司在安全保护义务的履行上存在欠缺,因此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就赔偿比例,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李女士承担70%,北京某体育公司承担30%。某体育公司赔偿李女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参加活动应注意风险预判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胡莉芬法官提示活动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应当了解活动组织者的具体情况,活动的具体流程和内容,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查看合同条款,保存交费凭证,注意询问组织者保险购买情况。
活动过程中,应当根据身体状况选择参加活动项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如果在活动过程中意外受伤,应及时与组织者沟通就医,注意保存受伤及就医的相关证据。
此外,组织者应当对组织的活动内容、地点进行考察,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将活动流程、内容、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其中明确记载安全提示的相关内容。组织者还应当积极与参加者沟通保险购买事宜,做好意外风险的应对方案。在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害事件发生。如果参加者在活动中受伤,组织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
通讯员*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