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半月板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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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注意很受伤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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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

为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加强普法宣传,宜昌发布特别推出“律师说”专栏,本栏目联合市民服务热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结合市民反映的交通事故热点诉求,提供专业法律资讯。

近日,有位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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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

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可以,如何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一般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但并不是每一位赔偿权利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解读湖北省的司法案例,解答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我们先看这样一个案例

1月4日,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李某(某学生)发生刮擦,造成李某受伤。同年1月6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左膝部擦伤;左上臂擦伤;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桶柄状撕裂。处理建议:全休1月,需专人护理;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李某就医支出医疗费元。后李某自行申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因外伤造成左膝半月板破裂并韧带损伤的护理时间为60日。

原告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魏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十级伤残的各项经济损失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李某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当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经二次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1月4日左膝所受外伤不构成伤残。

双方争议焦点为

在不构伤残等级的前提下

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否该赔?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尚不构成伤残等级标准,结合李某实际情况,他在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过程中被肇事机动车撞伤,并且直到目前,其仍然不能如其他同龄孩子一般正常跑跳、运动,对其正常学习和生活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影响,事故带来的伤害对其幼小的心灵产生的伤害也是难以消除的,因此,有必要对于其身心遭受的无形痛苦予以经济赔偿。对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对于没有达到伤残标准的,则要结合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质量,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律师说

1.受害人达到伤残标准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未达到伤残标准的,不一定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2.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宜过高,以不超过5万元为宜。

交警提示:守法与安全同在,违法与事故相随。

本栏目观点由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授权发布。

交通事故专业-。

为响应中央、省市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抗击疫情、全面复工复产和合规经营的号召,按照宜昌市律师行业党委和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得伟君尚(宜昌自贸片区)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实际,从即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得惠千企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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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昌发布

编辑丨杨杨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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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千万注意!“很受伤”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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