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受伤,谁担责?
蹦床原指一项运动员利用蹦床的反弹在空中表现杂技技巧的竞技运动,属于体操运动的一种,有“空中芭蕾”之称。但它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曾有人因为这项运动导致高位瘫截,所以我们在蹦床公司游玩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本次案件中的老张就是“受害者”。
基本案情
两年前,老张带着俩孩子在蹦床公司参与蹦床互动时左膝关节受伤,后医院、医院救治,但伤势依然不见好,于是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确诊为膝关节前十宇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左),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蹦床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老张共赔付医疗费.93元。
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但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老张左膝关节一直不见好好,行动十分不便,于是他申请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老张外伤致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并行手术洽疗,现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受限,为十级伤残。于是老张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0元,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蹦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坻法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赔偿主体、保险金额和理赔范围、保险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1.关于赔偿主体
老张主张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受伤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义务;蹦床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互动环节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且互动指导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蹦床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在场内设置了大量的安全警示牌,还在老张进场前向其告知了蹦床运动的相应风险,他还签署了安全免责协议,所以蹦床公司不存在过错,另外他们已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保险金额和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除以被保险人数量的平均值。另外依据保险条款,涉诉意外险仅理赔伤残赔偿金,涉诉医疗险仅理赔医疗费。
蹦床公司认为,总保险金额为最高保额,而非被保险人数量的平均值。意外险理赔的是被保险人因伤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医疗费用扣减项目进行提示说明,对他们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医疗险应赔付伤者全部医疗费用。
3.关于保险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
蹦床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减轻、免除保险公司义务的内容,保险公司均未提示说明,对蹦床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出涉诉投保单最后一栏中的内容可以证实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栏留有蹦床公司印章。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
蹦床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于蹦床活动的危险性及预知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参与者,应承担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蹦床活动作为一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体育活动,蹦床公司现有的措施尚不足以证实其安全保障义务已履行到位。加之,老张系在参与互动环节时受伤,蹦床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双方互动前向老张告知了互动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蹦床活动的风险性亦应属明知,其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涉诉投保单表格内虽载有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内容,但该内容亦系格式条款的一部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举证责任,仍应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涉诉意外险及医疗险的总保险金额为各被保险人的最高赔付总额,伤残赔偿金以法定计算方式、医疗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计算依据。依据涉诉保险条款,意外险赔付内容为伤残赔偿金,此系投保险种问题,系保险合同根本性内容,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减责并不相同,不应适用格式条款规则,故对蹦床公司提出意外险应赔付全部合理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宝坻法院确定老张与蹦床公司责任比例为3:7,蹦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蹦床公司赔偿。经核算,扣除已赔付的金额,保险公司应再赔付.43元,蹦床公司赔付.20元。
综上,小编想在此提醒诸如蹦床公司等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打造耳目一新的装修风格和刺激新颖的场内设施的同时,要履行好安保义务,将每一位游客的安全放在首位。另外,我们作为游客,在游乐场所放松、游玩的时候,也要时刻谨记“安全”二字,留心场所内的安全提示,主动了解安全防护注意事项,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玩得开心、玩得放心。
宝坻天平
供稿|程春阳
制作|审管办
原标题:《蹦床受伤,谁担责?》